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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官的责任

来源:中国产经观察网 作者:乔山 人气: 发布时间:2024-03-26
摘要:1978年,我从空军某部转业至江苏省泰兴县人民法院(现更名为泰兴市)任审判员,从人民解放军的军官成为一名人民法官。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,我参加了县委成立的落实政策领导小组,负责党纪、政纪和刑事案件的申诉复查。我承办的陈光国严重违法乱纪一案,至今
1978年,我从空军某部转业至江苏省泰兴县人民法院(现更名为泰兴市)任审判员,从人民解放军的军官成为一名人民法官。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,我参加了县委成立的落实政策领导小组,负责党纪、政纪和刑事案件的申诉复查。我承办的陈光国“严重违法乱纪”一案,至今记忆犹新,难以忘怀。

陈光国,男,1949年参加工作,1956年入党,历任村长、乡民政委员、乡支部书记、大队长、大队支书、广陵人民公社副社长等职。1960年8月16日,泰兴县委监委定性其为违法乱纪的坏分子,给予“双开”处分。1960年8月31日被逮捕,时年三十岁。

1961年5月7日,泰兴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,认定陈光国“在任职期间,严重的违法乱纪,欺压群众。从1959年以来,先后被其捆绑、吊打的有143人,208人次”,“被告为了骗取领导信任,竟玩弄手段,谎报产量,多报33万斤粮食,造成社员严重的缺粮,用秧草、野菜、大糠等充饥,致使大队非正常死亡的达31人”。法院认为:“被告陈光国,系出身于剥削阶级,解放后受过政府多年教育,且身为大队干部和公社负责人,理应脱胎换骨,彻底改造自己,更应模范的遵守国家政策法令,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。但被告恰恰相反,剥削阶级腐朽本质毫未得到改造,为了骗取荣誉和领导信任,竟敢采取各种毒辣手段,危害人民,严重的致死人命,不仅违反党纪国法,损害人民公社威信,而且在群众中造成极坏的政治影响,本院为了严肃国家法纪,保护人身自由不受侵犯,特依法判处被告无期徒刑。”

1963年1月18日,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函复泰兴县人民法院:“陈犯犯罪情节有出入,原判该犯无期徒刑畸重。据此,改判陈犯有期徒刑十年,撤销我院于1961年4月26日判处无期徒刑的批复。”

当时,法制不健全,尚无《刑法》、《刑诉法》,案件必须经党委研究决定。我认真审核了陈光国的案卷,将复查情况向县委常委作了如下汇报:

一、认定陈光国犯罪事实的证据不足,发生的强迫命令、浮夸风是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。将“官方”责任、多人共同实施的行为,强加在陈光国一人身上,对陈光国是不公平的,应予平反。

二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963年1月18日批复“改判陈犯有期徒刑十年”,泰兴县人民法院未重新作出判决。陈光国仍按无期徒刑在江苏省第一劳动改造管教队服刑,后减刑为有期徒刑20年,刑期即将届满。

“文革”期间,公、检、法被砸烂,当时的法院工作人员不知去向,且档案资料保存不全,无法查清在哪个环节上出了问题。

三、复查时,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了汇报。省高院批复:“撤销原判,改判免予刑事处分。”免予刑事处分,即认定陈光国有罪。陈光国冤坐了二十年的监,应对其有个说法。

县委常委们听了我的汇报,决定:

①按省高院的批示判决:撤销原判,改判陈光国免予刑事处分。

②按错案落实政策:恢复陈光国的党籍、工作籍、工资定二十三级,安排适当工作。

我和纪检干部龚九如奔赴劳改农场接陈光国回家时,陈光国久跪不起,泪如雨下,由衷地感谢党、感谢人民政府。

三十多年的法官生涯,我始终以陈光国案作为一面镜子,严格要求自己,认真负责、公平、公正地审理每一件案件。我顶住阻力,使无罪的人没有受到追究;我排除压力,坚持查明事实,使拟判处死刑的人犯保住了性命,得以公正判决;审委会议案时,我力排众议,使已经形成多数意见的审判结果大逆转,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;我结合审判实践,在国内主流媒体上发表了数十篇文章,宣传国家的法律;我承办的案件,登过报纸、上过电视、拍过电影。老百姓赞扬我是:“与人无争、与世无争的老实人”,“敢说真话、能办实事的好心人”。

推动社会进步,追求公平、正义是要付出代价的。五十三岁生日这天,法院领导和人大、组织部的相关人员联手,以“年龄偏大,不宜担任现职”为由,罢免了我庭长的职务。同事们批评我:当年为国防事业闻令而动,用青春和热血铸就忠诚。转业至地方后,仍是军人的作风和秉性,不懂得顺应潮流、见风使舵、奉承迎合,情商缺失。我坦然面对。在全院干警大会上,我当即表态:当官是一时的,做人是一辈子的。庭长可以不当,为人民服务的初心不变。我将凭着自己的良心,一如既往地立足本职岗位、敬业奉献,用实际行动践行司法为民的宗旨。

由于年龄的原因,我已退休多年,但仍有人上门咨询相关法律问题,哭诉自己的不幸遭遇。经过我耐心细致的思想疏导和法律宣传,化解了一个又一个矛盾,维护了社会的稳定。但有的案件,错得离谱,然而是一审判决,二审维持,启动再审程序难上加难。看到有的当事人走投无路、投诉无门,我却无能为力,爱莫能助。披露这起陈年老案,旨在期盼后人能不忘初心、牢记使命,坚持以事实为依据,以法律为准绳,为人民用好审判权,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社会的公平、正义。(于明哲)
责任编辑:乔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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